根據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20年1月29日15:24公布的【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
根據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20年1月29日15:24公布的【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
一、關于職工工資報酬
1.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
2.對因政府采取延遲復工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
符合規定正常生產經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省、市規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職工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鼓勵用人單位以適當方式給予關懷和獎勵,期間涉及休息日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政府采取的延遲復工等緊急措施解除后,用人單位因受疫情等影響導致停工停業的,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最長三十日),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
二、未復工職工休息休假
1.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結束休假復工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勞動報酬。
2.政府采取的延遲復工等緊急措施解除后,未能及時到崗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
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來源:本地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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